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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唐朝的法制

2014-07-02 13:16: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结构。

  二、十恶、六杀、六赃、保辜的主要内容。

  三、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 自首与类推 化外人)。

  四、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五、唐朝的司法制度(大理寺 刑部 御史台 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唐律对于侵犯人身罪的规定主要见于()。

  A. 《名例》篇 B. 《贼盗》篇C. 《斗讼》篇 D. 《断狱》篇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疏议》十二篇的《贼盗》篇。《名例》篇为《唐律疏议》之首篇,它规定了十恶罪名、法定刑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唐律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贼盗》篇是关于惩处直接危害国家政权、皇权统治,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的法律规定,在唐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斗讼》篇是关于斗殴和告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斗殴、杀伤、诬告、越诉、教唆词讼、投匿名书等。《断狱》篇是有关囚禁、审判决及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选B。

  唐律中维护封建家庭纲纪伦常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

  A. 杂律 B. 斗讼C. 户婚 D. 名例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疏议》之户婚律。《杂律》是关于无法单独入于其它各篇的各种错综复杂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和犯奸等方面的内容,此篇是处于“拾遗补阙”的地位。《斗讼》是关于斗殴和告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内容包括斗殴、杀伤、诬告、越诉、教唆词讼、投匿名书等。《户婚》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伦常方面的法律规定。惩罚脱漏户口,逃避赋役,违律为婚或离婚,子孙不孝等行为,以维护封建的民事关系。《名例》为《唐律疏议》之首篇,它规定了十恶罪名、法定刑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是唐律基本精神和立法原则的集中体现。故本题应选 C。

  唐律规定,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这种制度叫()。

  A. 测囚 B. 保辜C. 保释 D. 验伤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对伤害罪处罚的保辜制度。唐律对伤害罪的处罚,是根据情节及伤害程度,参考犯罪人的身份,分别处罚,一般最高刑为流三千里;若伤害致死者,则 “各以杀人论”。为准确区别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唐律规定了“保辜”制度。所谓“保辜”,是指行为人在殴伤人后,由官府检验伤之轻重,规定一定的观察期限,以确定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直接的责任。保辜期根据伤害情节,自十日至五十日不等,限内死者,即以杀人论;限外一般来说按伤人论,但若有较明显的症状表明死亡与殴伤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仍以杀人论。故本题应选B。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称()。

  A. 会审 B. 三司会审C. 小三司 D. 三司推事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理的“三司推事”制度。在唐代,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三司会审”是指在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共同会审的制度。“小三司”是指刑部、中书省、门下省对地方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案件进行共同审理的制度。故本题应选D。

  关于《永徽律疏》,叙述错误的一项是()。

  A.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武德律》基础上修订而成

  B. 永徽四年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C. 元代后,开始又称为《唐律疏议》

  D. 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答案】 A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永徽律疏》的有关知识。《永徽律疏》于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故A错误。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故本题应选A。

  6.依唐律规定,凡是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叫做()。

  A. 出人罪 B. 入人罪C. 出罪 D. 入罪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司法官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的情况叫入人罪。按照唐律规定,司法官吏在援引律条的同时,还必须准确适用,不得出入人罪。所谓出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把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人罪,是把无罪判为有罪或把轻罪判为重罪。唐律对司法官吏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理是“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过失出入人罪者减故意三至五等处刑。“出罪”和“入罪”是类推原则的两个概念,出罪即免罪,其原则是“举重以明轻”,用列举比该案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方式,来证实本行为也同样不为犯罪。入罪即加罪,其判刑的原则是“举轻以明重”,列举出比该案行为更轻的行为已为有罪,以证实比此更重的行为也已构成犯罪。故本题应选B。

  7.最早规定新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 大业律 B. 开皇律

  C. 武德律 D. 贞观律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封建五刑制度最早规定是在哪部法典。自汉文帝刑制改革,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五刑即开始向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制五刑演变,历经三国两晋南北朝,至隋朝最终完成。隋《开皇律》首定死、流、徒、杖、笞五刑的定制,标志着封建制五刑的确立,使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转向以束缚自由的劳役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劳动生产力和人本身的价值得到一定重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此后,历代封建王朝屡次修定刑律,但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出《开皇律》所确定的五刑范畴。故本题应选B。

  8.“十恶”罪名源自《北齐律》的()。

  A. 八议 B. 大罪十条C. 重罪十条 D. 重罪二十条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十恶”罪名源自《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北齐律首次确立“重罪十条”。隋初制定《开皇律》时采用北齐之制,将北齐律“重罪十条”中的反逆、大逆、叛、降,改为谋反、谋大逆、谋叛,“降”归并于谋叛,强调把反、逆、叛、降重大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即严厉惩治预谋犯罪;同时增设“不睦”之条。从而使以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内容的“十恶”罪名定型化,以加强皇权统治及更有效地维护封建宗法关系、礼教秩序。《开皇律》还规定,凡犯十恶之罪者,为常赦所不原。其中,谋反、谋大逆等罪,不仅罪犯本人处死,而且株连家属、财产没官,即使预谋犯罪也严惩不贷。可见,其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基本精神与“重罪十条”一脉相承。十恶罪名,从唐到清沿袭不改。故本题应选C。

  9.根据唐律规定,不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相犯,或外国人与中国人相犯,依()论处。

  A. 原告人国籍法 B. 被告人国籍法

  C. 协商确定适用法律 D. 唐律

  【答案】 D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律中化外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化外人即指外国人。《唐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就是说,同属一国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互相侵犯的,按照其本国法律处理。这种方法相当于今天的属人法。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相犯,或外国人与中国人相犯,即以《唐律》论处。这相当于今天的属地法。唐代这一处理涉外案件的原则,既考虑到对各国法律与习惯的尊重,同时又维护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很值得称道的。故本题应选D。

  10.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 刑部 B. 御史台C. 大理寺 D. 门下省

  【答案】 C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唐代中央一级的司法机关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徒、流刑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罪的判决要直接奏请皇帝批准;此外,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所判的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司法政令,并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御史台既是中央监察机关,又是三大司法机关之一,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有重大狱案及疑难案件,也参与审判,并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而门下省为中枢机构之一,为制命之审核机关。故本题应选C。

  11.中华法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在()。

  A. 隋朝 B. 唐朝 C. 清朝 D. 明朝

  【答案】 B

  【试题分析】 考查中华法系的形成。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体系,它开始于先秦,成熟于唐,解体于清末。

  12.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属于()。

  A. 谋大逆 B. 恶逆 C. 不孝 D. 大不敬

  【答案】 B

  【试题分析】 本题考查“十恶”中的恶逆行为。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

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考试资料 法律硕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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